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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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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8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金額及主 張原因事實相符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 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