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87號
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間
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曹國駿即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請求金額及主
張原因事實相符之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寄發
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等)、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二
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