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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債 權 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   二、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     明文件。   三、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     及提出其依據。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