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債 權 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
二、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
明文件。
三、請提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表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
及提出其依據。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