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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債 權 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並請提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 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中泰宏 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表 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敘明其計算方式及提出其 依據。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