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4號
債 權 人 宏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宏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珍
債 權 人 林富義即宏展清潔服務社
上列債權人對
債務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並請提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
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中泰宏
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表
明債務人應給付各債權人之金額、敘明其計算方式及提出其
依據。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