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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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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     )。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     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