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靜
上 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林偉穎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
偉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送達地址
,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
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
裁判等)、已
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另請表明明確之
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經
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