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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 列債權人債務人林偉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 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送達地址 ,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 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已 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另請表明明確之 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經 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