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83號
債 權 人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聖恩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明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發票,或提出已催告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