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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9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83號 債 權 人 承恩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聖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世明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發票,或提出已催告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