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822號
債 權 人 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勁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崇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號1
樓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陳報債務人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