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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大億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煜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經查聲請人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     為系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2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     併請增列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