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大億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煜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
經查聲請人
非系爭票據之發
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並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
聲請狀附表
所載付款人有誤,併
請增列受款人)。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