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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須填載發票人、付款人、發票     日、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2、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     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     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