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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李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更正附表,並 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列受款人李雅珊、更正發票人為 旭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文宗),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