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李雅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更正附表,並
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列受款人李雅珊、更正發票人為
旭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劉文宗),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