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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盛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