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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3 、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請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     填載。註:附表應載內容為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