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一、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請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3 、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請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
填載。註:附表應載內容為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