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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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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   人應更正為易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邱靜宜、增列受款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