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洋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融
一、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HM0000000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應增列負
責人之姓名、付款人(銀行名稱)應詳載完整)。
二、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