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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催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洋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融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HM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應增列負     責人之姓名、付款人(銀行名稱)應詳載完整)。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