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再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羅志鵬 再審被告  張復國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 0 年6 月10日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