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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銘恭 相 對 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生 上列當事人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 萬陸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在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勞工退休金 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分期給付方式為108 年2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 萬2000元,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今僅給付8 萬4000元,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 月15日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迄今僅給付8 萬4000 元,依調解結果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款項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