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銘恭
相 對 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木生
上列
當事人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
萬陸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在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勞工退休金
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
分期給付方式為108 年2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 萬2000元,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
迄今僅給付8 萬4000元,為此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08 年1 月15日桃園市勞資關
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
本件調解方案核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迄今僅給付8 萬4000
元,依調解結果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
上開款項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