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銘恭
相 對 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木生 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
○○鎮○○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素杏 住新竹市○區○○
路0 段000 號6 樓之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