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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銘恭 相 對 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木生 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汶成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 ○○鎮○○路○○○○號 法定代理人 李素杏 住新竹市○區○○ 路0 段000 號6 樓之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