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李凱傑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民事
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