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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興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凱傑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15號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13日本院民事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