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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廖俊鎰 相 對 人 昱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 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經桃園市政府之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12月10日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 萬2540元,至聲請人提前就業之次 月時止(最多9 期),款項匯入聲請人配偶陳怡安之薪資帳 戶,惟相對人屆期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於109 年 11月23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明細等件為證,堪認屬 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之11萬2860元部分得為強制 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 未滿1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 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 一併確定其數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 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