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李聰欽
相 對 人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增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調解。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
本件調解,其聲明:「:㈠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萬7,331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調解費用,因該欠缺可以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繳納
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