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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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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李聰欽 相 對 人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調解。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聲明:「:㈠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萬7,331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調解費用,因該欠缺可以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繳納 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