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游盛煌 相 對 人 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調解。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聲明:「:㈠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7 萬4,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因該欠缺可以補正,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 日內繳納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