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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游素貞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書狀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聲 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勞動調解委員2 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並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 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 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第3 項亦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一、 訴之聲明、(四)、(五)所示特休未休、舊制退休金部分 ,均未記載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即 應記載相對人各應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於事實及理由中敘明 各該金額之計算式),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 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須提出正本1 份、繕本或影本3 份, 共4 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或聲請: ㈠重新敘明訴之聲明之內容(或聲請調解之請求):請表明請 求法院如何判決,或對相對人如何請求(或相對人應給付之 金額),均須合法、確定、可能,如為請求給付金錢,應具 體特定金額為多少。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具體之 原因事實發生經過及爭議之情形):請表明依何契約或何法 律第幾條規定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對應之證據。 ㈢聲請人未按相對人、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書狀及其所附證 據之繕本或影本供相對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 人閱覽,亦與前 開規定不合,應予補正。 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 聲請。 ㈤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院一樓為民服務中心或各區公所相關 免費法律諮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