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游素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書狀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聲
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
按勞動調解委員2 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並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
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
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
第3 項亦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一、
訴之聲明、(四)、(五)所示特休未休、舊制退休金部分
,均未記載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即
應記載相對人各應給付之具體金額,並於事實及理由中敘明
各該金額之計算式),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
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須提出
正本1 份、繕本或影本3 份,
共4 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或聲請:
㈠重新敘明訴之聲明之內容(或聲請調解之請求):請表明請
求法院如何判決,或對相對人如何請求(或相對人應給付之
金額),均須合法、確定、可能,如為請求給付金錢,應具
體特定金額為多少。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具體之
原因事實發生經過及爭議之情形):請表明依何契約或何法
律第幾條規定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之具體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對應之證據。
㈢聲請人未按相對人、勞動調解委員人數提出書狀及其所附證
據之繕本或影本供相對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 人閱覽,亦與前
開規定不合,應予補正。
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述事項,
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
聲請。
㈤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院一樓為民服務中心或各區公所相關
免費法律諮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