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葉健安
葉健雄
葉健偉
巫健睿
葉恩萍
葉健智
兼 上三 人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巫天鳳
相 對 人 盈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
準用上
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
、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第15條亦有明定。次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
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另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
經查:
㈠本件
聲請人主張被
繼承人葉清豪自民國107 年8 月18日起受
僱於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營造工,工作地點在新
竹縣五峰鄉、尖石鄉,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
於110 年2 月25日在新竹縣尖石鄉某處工地工作時昏倒,經
送新竹竹東醫院急救無效而死亡。葉清豪受僱
期間,相對人
未投保勞保,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賠償聲請人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以及勞保死亡給付之損失,為此
爰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及
民法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
損害賠償等語
㈡又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地在新竹縣竹東鎮,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1 份
可稽,且依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實
,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新竹縣境內
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可稽,則依上開說明,
堪
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