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陳淑美
輔 佐 人 陳基源
被 告 統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富台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已經
辯論終結。因為
本件
尚有待審理調查相關事項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