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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陳淑美 輔 佐 人 陳基源 被   告 統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台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已經辯論終結。因為本件 尚有待審理調查相關事項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