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正霖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