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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正霖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3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