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榮昇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姵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8元,應繳
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