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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啟斌 被   告 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廷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8,600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