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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家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 當庭諭知原告應於7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