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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世昌 被   告 茂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別休假 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1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然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 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該部分請求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43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