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阮文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