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達清
陳慶忠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
許維帆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9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因本件就
資遣費及退休金之計算尚有未明確部分,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供薪資單及勞工退休提繳等資料,並確認平均薪資、年資及退休金、資遣費等計算式,並將
繕本自行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