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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庭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藝達服飾有限公司、丰裝服飾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請求係請求相對人藝達服飾有限公司給付新 台幣(下同)207,656 元、相對人丰裝服飾有限公司230,741 元 ,合計請求438,397 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740 元,經扣除其暫 免徵收之3 分之2 ,原告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1,580 元(計算 式:4,740 元×1/ 3】=1,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