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庭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藝達服飾有限公司、丰裝服飾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
本件聲請人訴之聲請求係請求相對人藝達服飾有限公司給付新
台幣(下同)207,656 元、相對人丰裝服飾有限公司230,741 元
,合計請求438,397 元,原應繳納裁判費4,740 元,經扣除其暫
免徵收之3 分之2 ,原告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1,580 元(計算
式:4,740 元×1/ 3】=1,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