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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許家豐 相 對 人 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惟本件被告公司所在 地係在南投縣○○鄉○○路○○號,且兩造於勞動契約中已約 明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勞動契約書在卷(見專調 卷第107 頁),而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亦係遍及全臺灣各地( 見專調卷第108 至111 頁),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