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許家豐
相 對 人 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紅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惟本件被告公司所在
地係在南投縣○○鄉○○路○○號,且
兩造於勞動契約中已約
明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勞動契約書在卷(見專調
卷第107 頁),而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亦係遍及全臺灣各地(
見專調卷第108 至111 頁),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