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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岱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1, 82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 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32,086元(48,129×2/3 = 32,086),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043元(48,129-32 ,086=16,0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