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岱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1,
820 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129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
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32,086元(48,129×2/3 =
32,086),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043元(48,129-32
,086=16,0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