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鄧國銀       彭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鄧國銀 (下與彭鈺閔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名)為新臺幣( 下同)315,000 元,彭鈺閔則為600,000 元(見本院勞訴卷第71 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鄧國銀為3,420 元、彭鈺閔為6,500 元。原告係訴請被告給付所同意支付之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鄧國銀為2, 280 元(3,420 ×2/3 )、彭鈺閔為4,333 元(6,500 ×2/3 ,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繳納之裁判費,鄧國銀為1,140 元(3,420 -2,280 ),彭鈺閔為2,167 元(6,500 -4,333 ) ,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各500 元,尚應補繳部分, 鄧國銀為640 元(1,140 -500 ),彭鈺閔為1,667 元(2,167 -5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