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陳全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
程序,以所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
期命原告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52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雖旨在降低勞工起訴之門
檻,
惟其適用以原告具體陳明請求「工資」、「
資遣費」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前提。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565 元(
計算式:醫療補償58,606元+工資及失能補償2,008,359 元
+資遣費10,600元,見本院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102號卷第
331-332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其中請求資遣
費10,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
(計算式:1,000 ×2/3 ),復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
調解聲請費2,000 元(見勞專調卷第157 頁),本件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925元(計算式:21,0000000 00,000 )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