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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陳全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 程序,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 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52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 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雖旨在降低勞工起訴之門 檻,其適用以原告具體陳明請求「工資」、「資遣費」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565 元( 計算式:醫療補償58,606元+工資及失能補償2,008,359 元 +資遣費10,600元,見本院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102號卷第 331-332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其中請求資遣 費10,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 (計算式:1,000 ×2/3 ),復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 調解聲請費2,000 元(見勞專調卷第157 頁),本件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925元(計算式:21,0000000 00,000 )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