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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又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960元(計算式:短少工資6,506 元+資 遣費27,054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4,400 元=37,96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此部分均屬勞工因給付工資、資遣 費涉訟而起訴,應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此部分暫 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7 元(計算式:1,000 ×2/3 =667 ,元 以下四捨五入)。則原應徵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 裁判費667 元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 000 -667 =333 ),未據原告繳納。第2 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 元【 計算式:333 +3,000 =3,33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