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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聲 請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聲 請 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共   同 代 理 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