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生
聲 請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聲 請 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共 同
代 理 人 余振國
律師
孫慧芳律師
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