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虹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三嬌
相 對 人 高勝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千
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足
憑。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