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虹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嬌 相 對 人 高勝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千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裁定,限令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 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