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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江正斐       徐怡彣       徐明登       徐賴瑞娥       吳明洲       徐巧惠       蔡鴻民       徐巧玲       江淑怡       江廖玉鈴 共   同 代 理 人 鄭崇文律師 相 對 人 禾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禾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訟事件法第172 條之規定, 屬商事非訟事件,為非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