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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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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廖永煌律師(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街○○號6 樓) 為相對人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 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3 年5 月至105 年6 月間取得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097,162元 ,稅額合計804,860 元。因相對人業經桃園市政府於107 年 12月26日以府經登字第1079128489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未 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依其最近一年度(104 年)申報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帳上餘有存貨37,615,469元 及固定資產16,497,274元。故相對人尚有營業稅調查事項, 待送達調查輔導函、稅額繳款書及辦理後續徵收事宜。因相 對人之公司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復無股東決議 選任清算人,且亦查無本院受理相對人之清算事件,而相對 人唯一股東王俁韡已於109 年8 月24日死亡,並無其他董事 、監察人,致前揭文書無法送達。聲請人已洽廖永煌律師同 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桃園市政府於107 年12月26日府經登字第1079 1284890 號函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資產負債 表、108 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本院109 年2 月7 日桃院祥民科字第1099001120號 函、王俁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以認定 。是相對人既無董事、監察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 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合 於上開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舉之廖永煌律師具備法律專 業知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願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 清算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參,由其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 人,應能維護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堪稱當。 四、依訟事件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