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被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被告與原告廉正、鄧婕蕓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94元,及自裁
理 由
一、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
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
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
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
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
二、
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原告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事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
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勞簡字第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996 元【計算式:194,209+65,356+108,143+18,288=385,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是依
前揭確定判決,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190 元,又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396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94 元,【計算式:4,190-1,396=2,794】,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