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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故請債權人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