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
債 權 人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 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
法定
代理人林永洋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
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