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
債 權 人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鈞耀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三、補正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