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潤豐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惠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早安小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早安小米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
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並提出管委會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