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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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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 債 權 人 楊忠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拓旭土地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及「拓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