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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 債 權 人 大社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芝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