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
債 權 人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敬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三、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